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88號聲請人 陳維澤 相對人徐__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暨103年11月24日之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相對人「 徐填泉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__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