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3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魏式瑜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地│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秉皚有限公司楊連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85年7月27日│86年7月27日│4,000,000元│││煌、 陳月娥 │店分行││││├──┼─────────┼─────────┼──────┼──────┼────────┤│002│秉皚有限公司、楊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85年7月27日│86年7月27日│6,000,000元│││煌、陳月娥│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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