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號、101年度執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東生因犯4件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