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32號聲請人 徐火源 上列聲請人因新興測量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新興測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興測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曾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43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展期至民國(下同)97年9月15日,茲因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清算申報尚未經國稅局核定,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12號呈報清算人、97年度聲字第64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98年3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