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麗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00年5月2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該判決已於同年6月21日確定,又附表編號3至
4之罪刑亦經本院於100年8月1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該判決已於同年9月21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年6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附表:受刑人陳麗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5日│100年1月26日│99年5月14日至15日│99年5月13日至14日│││││間之夜間某時(聲請│間之夜間某時(聲請│││││書誤載為99年5月14│書誤載為99年5月13│││││日)│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撤緩毒│察署100年度撤緩毒│││第471號│第471號│偵字第62號│偵字第6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43│100年度訴字第343│100年度訴字第623│100年度訴字第623││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0日│100年8月17日│100年8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43│100年度訴字第343│100年度訴字第623│100年度訴字第623││決││號│號│號│號││├───┼─────────┼─────────┼─────────┼─────────┤││確定日│100年6月21日│100年6月21日│100年9月21日│100年9月21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85號(101執緝46│1485號(101執緝46│2299號(101執緝47│2299號(101執緝47│││號)│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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