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永鑫選任辯護人趙俊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楊清安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