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 李富明 相對人 曾雅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雅華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5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2,5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之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6月22日通知相對人曾雅華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44號所有權人:曾雅華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名間鄉 新赤水 1964-2660.76全部備考曾雅華2南投縣名間鄉新赤水1964-27130.61全部備考曾雅華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89南投縣○○鄉○○○段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一層:57.72二層:56.03三層:28.02總面積:141.77陽台:14.05全部出林虎路二段819號備考曾雅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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