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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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八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參佰參拾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詎甲○○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PS設計圖」及「FINALFANTASY」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及日 商思奎 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奎爾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電腦程式光碟片等商品,現皆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註冊號數、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均詳附表一),未經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而「FINALFANTASYⅧ(中文譯名:太空戰士八)」之電腦程式著作,則係思奎爾公司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享有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未經思奎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上開著作權之重製物;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 」之成年男子所販賣之仿冒「PLAYSTATION」(下簡稱PS)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均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於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該仿冒之遊戲光碟片經由PS遊戲主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均會顯示相同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PS設計圖」商標圖樣;其中仿冒之「FINALFANTASYⅧ」遊戲光碟片,更於外包裝上印有及經由PS主機之執行顯示相同於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FINALFANTASY」商標圖樣;遊戲主機空機運轉時,則不會於電視螢幕上顯示上開商標圖樣),而該等仿冒之遊戲光碟片,經由PS遊戲主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均會顯示偽造之「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中文翻譯即經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授權文字準私文書(空機運轉時則無此段授權文字之顯示),足以對外表示該等遊戲光碟片係新力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且仿冒之「FINALFANTASYⅧ」遊戲光碟片,係未經思奎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前揭「FINALFANTASYⅧ」電腦程式著作之侵害著作權重製物,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為常業之犯意,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在臺北縣三重市○○○○道下,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十四元之價格,連續多次向該綽號「小陳」之男子販入仿冒之PS遊戲光碟片,再以每片三十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予臺北縣三重市之不特定電視遊樂器店家,而恃以為生,以之為常業,並於販賣及交付該等仿冒之遊戲光碟片時,同時行使前揭偽造之授權文字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公司對其授權商品管理之正確性。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晚間六時三十分許,甲○○載送其所販入之仿冒PS遊戲光碟片,前往臺北縣三重市○○○街○○○號「超速電視遊樂器店」前欲向店家兜售時,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三百三十片。
二、案經新力公司(委由 陳和貴吳意淳洪宗賢 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之共同代理人洪宗賢律師及 林秋萍 之指訴、證人即「超速電視遊樂器店」負責人 蔡芟媛 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為警查獲前一陣子確曾來店內兜售仿冒遊戲光碟片等情節相符,復有查獲當時之現場照片數幀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三百三十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次查:
㈠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分別由告訴人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
,指定使用於電腦程式光碟片等商品,且現皆仍於商標專用權期間內,此有商標註冊證二紙在卷足憑。
㈡前揭「FINALFANTASYⅧ」電腦程式著作,係告訴人思奎爾公司於八十八年二月
十一日,在日本與我國管轄區域內同步首次發行,且日本著作權法對於我國人民之著作,亦有互惠保護之明文規定,此有宣誓書、進口報單、商品存量明細表、商品廣告等文件數紙,以及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83)臺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文一份在卷可按,而衡諸我國使用該電腦程式著作(遊戲光碟片)之人口比例、市場上盜版品盛行之生態、規模、產品生命週期長短等因素,應認其散布之數量均已達得以滿足公眾合理需求之程度,是依現行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前揭「FINALFANTASYⅧ」電腦程式著作,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實無疑義。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仿冒「FINALFANTASYⅧ」遊戲光碟片,其外包裝上
印有相同於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FINALFANTASY」商標圖樣,足以與真品相混淆,此已據本院調取扣案證物勘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經由PS遊戲主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均會顯示相同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
PS設計圖」商標圖樣,其中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仿冒「FINALFANTASYⅧ」遊戲光碟片,經操作後更於螢幕上顯示相同於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FINALFANTASY」商標圖樣,且該光碟片確有上開侵害告訴人思奎爾公司「FINALFANTASYⅧ」電腦程式著作權等事實,以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經由PS遊戲主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均會顯示偽造之「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授權文字,空機運轉時則不會顯示上開商標圖樣或授權文字等情,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訊問時,當庭以告訴代理人所提供之PS遊戲主機,隨機取樣扣案「FINALFANTASYⅧ」、「二重影」遊戲光碟片進行勘驗無訛,並製作勘驗筆錄二份附卷可稽。
㈣復以扣案之仿冒PS遊戲光碟片,其真品之市價均在一千五百元左右,此業據告訴
代理人林秋萍 陳明 在卷,而被告竟以十四元之低價購入,且參諸被告自承有玩過相類之仿冒PS遊戲光碟片,則其對於扣案PS遊戲光碟片均係仿冒、盜版之商品,及該等光碟片經由PS遊戲主機之執行,確有上開侵害商標專用權及顯示偽造之授權文字等情,自亦屬知之甚詳。
㈤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事後仍否保有該犯罪所得,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的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另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均無礙於該常業犯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四四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承係因於九十一年二月中旬失業,才開始販賣盜版遊戲光碟片,一邊賣一邊找工作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訊問筆錄),且查獲之仿冒PS遊戲光碟片數量達三百三十片,顯見被告於該段期間內確有反覆販賣盜版遊戲光碟片之意思與行為,並以之為生活之資,揆諸前揭說明,其行為自應論以常業犯;至被告雖稱其販賣所得之利潤僅有數百元,亦與其常業之犯行不生影響,併予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電腦或遊戲機螢幕上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者,解釋上應認屬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所規範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次按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均非新力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遊戲光碟片,惟經由PS遊戲主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所顯示「LicensedbySonyComputer刪除EntertainmentInc」之授權文字,足以對外表示該等遊戲光碟片係新力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一定用意證明,是該授權文字自屬上開條文所規範之準私文書;又刑法上法上偽造文書之行使,側重於行為人之作為,只需依其文書之用法以假作真提出,達於他方「可得瞭解」之狀態,即已就其內容有所主張,應構成偽造文書之行使(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於相對人是否瞭解,則與行使之成立及其時點之認定無涉;本件被告因販賣而將內含前述偽造授權文字準私文書之遊戲光碟片交付予客戶,自亦屬行使該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權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雖未就被告販賣之仿冒「FINALFANTASYⅧ」遊戲光碟片,經PS主機執行操作後亦有前述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犯行部分提起公訴,惟此部份與經起訴論罪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上開三罪,同時侵害告訴人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及著作權、新力公司對其授權商品管理之正確性等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處斷。又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牟利動機、犯罪手段、販賣之數量、期間、所獲得之利益、對於商標專用權人及著作權人造成之損害非輕,且販賣仿冒之盜版品對於社會交易秩序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影響非淺,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三百三十片,均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收之。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PlayStation」商標圖樣,係告訴人新力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電腦程式光碟片等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註冊號數、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均詳附表三),未經告訴人新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明知前述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所販賣之仿冒「PLAYSTATION2」(下簡稱PS2)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均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於附表三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該仿冒之PS2遊戲光碟片經由PS2遊戲主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均會顯示相同於附表三所示之「PlayStation」商標圖樣),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在臺北縣三重市○○○○道下,以每片十八元至一百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多次向該綽號「小陳」之男子販入仿冒之PS2遊戲光碟片,再以每片四十元至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臺北縣三重市之不特定電視遊樂器店家;嗣於事實欄所載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PS2遊戲光碟片一百十五片,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惟查,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三十一日訊問時,當庭以告訴代理人所提供之PS2遊戲主機逐一就如附表四所示之八款遊戲光碟片進行勘驗之結果(每款遊戲均隨機取出一片勘驗),各該遊戲光碟片經由PS2主機之執行,均未於電視螢幕上顯示如附表三所示之「PlayStation」商標圖樣,有勘驗筆錄二份附卷足憑;告訴代理人雖稱此係因程式遭到修改之結果,惟該等經修改後之遊戲光碟片,既不會經由PS2主機之執行而於螢幕上顯示相同於附表三所示之「PlayStation」商標圖樣,亦無其他侵害商標專用權之情事,自難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縱有販賣之行為,亦無從以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此部分所指訴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遊戲光碟片計一百十五片,既非仿冒商標之商品,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無從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樊季康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新):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附表一:
┌──┬───────┬─────┬────┬───────┬────┐│編號│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權人│││││(民國)│││├──┼───────┼─────┼────┼───────┼────┤││PS設計圖│第七一○四│85.03.16│電腦、錄有電腦│日商新力││││五四號│至│程式之卡帶、磁│電腦娛樂││一│││95.03.15│碟、光碟及卡匣│股份有限│││││││公司││││││││││││㟫 齐秌 秌│││││││㟫 齐秌秌 │││├──┼───────┼─────┼────┼───────┼────┤││FINALFANTASY│第六二六六│83.01.01│光碟、唯讀記憶│日商思奎││││九二號│至│體、磁卡、磁帶│爾股份有││二│││92.12.31│、磁碟、磁片、│限公司││││││電腦、電腦記憶│││││││體、電腦軟體記││││││秌│憶體、軟性磁碟││││││㟫齐秌秌│││└──┴───────┴─────┴────┴───────┴────┘附表二:
┌──┬───────────┬─────┐│編號│遊戲名稱│數量(片)│├──┼───────────┼─────┤│一│FINALFANTASYⅧ│四十㟫齐秌│││太空戰士八││├──┼───────────┼─────┤│二│THE潛水艦│二十│├──┼───────────┼─────┤│三│異世界決鬥傳說│十㟫齐秌秌│├──┼───────────┼─────┤│四│白色季節│二十│├──┼───────────┼─────┤│五│陸行鳥大賽車│三十㟫齐秌│├──┼───────────┼─────┤│六│遊戲 王真 怪獸決鬥被封│二十㟫齐秌│││印的記憶││├──┼───────────┼─────┤│七│二重影│二十│├──┼───────────┼─────┤│八│THE競艇│三十│├──┼───────────┼─────┤│九│網球王子│三十│├──┼───────────┼─────┤│十│超級黃金系列大家的黑白│二十│││棋││├──┼───────────┼─────┤││鼯鼠同遊調查探險│三十㟫齐秌│├──┼───────────┼─────┤││簡單1500系列捉鬼遊戲│三十│├──┼───────────┼─────┤││鼯鼠俱樂部愛│三十│└──┴───────────┴─────┘附表三:
┌────────┬─────┬────┬───────┬────┐│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權人││││(民國)│││├────────┼─────┼────┼───────┼────┤│PlayStation│第六七二六│84.03.01│電腦、錄有電腦│日商新力│││六六號│至│程式之磁碟、磁│電腦娛樂││││94.02.28│卡、磁帶及光碟│股份有限││││││公司││││││││││㟫齐秌秌││││││㟫齐秌秌││││││㟫齐秌秌│││└────────┴─────┴────┴───────┴────┘附表四:
┌──┬───────────┬─────┐│編號│遊戲名稱│數量(片)│├──┼───────────┼─────┤│一│怪獸電力公司│五㟫齐秌│├──┼───────────┼─────┤│二│快打旋風EX3│十│├──┼───────────┼─────┤│三│釣魚高手│十㟫齐秌秌│├──┼───────────┼─────┤│四│三國志戰記│十│├──┼───────────┼─────┤│五│真三國無雙2│十│├──┼───────────┼─────┤│六│超高速麻雀強化版│二十㟫齐秌│├──┼───────────┼─────┤│七│創業人生3│三十│├──┼───────────┼─────┤│八│黑暗人2│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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