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45號聲請人尚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陽企業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5年5月10日104仲雄聲義字第4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9,534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1,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