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壹級毒品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施用毒品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93年4月中│民國93年10月23日│││旬某日起至同年6月11日止││├───┬───┼──────────────┼──────────────┤│偵│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2│94││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6807│7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年│93│94│││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720│128││├─┼─┼──────────────┼──────────────┤│實│判│年│93│94│││決├─┼──────────────┼──────────────┤│審│日│月│9│7│││期├─┼──────────────┼──────────────┤│││日│23│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年│93│94││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720│128││日├─┼─┼──────────────┼──────────────┤││確│年│93│94││期│定├─┼──────────────┼──────────────┤││日│月│10│8│││期├─┼──────────────┼──────────────┤│││日│28│1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經撤銷假釋案件│經撤銷假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