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