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葛懿萱 再審被告 王重博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再審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周美玲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