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清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清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趙清文因毒品、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以102年度易字第185號、102年度訴字第348號、102年度易字第483號、102年度簡字第744號、102年度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