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2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8樓及68號1、2樓債務人 陳高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零,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高勝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陳高勝自一○一年五月至一○一年六月共消費簽新臺幣柒萬玖仟元,但於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肆仟零柒拾玖元,以上共計新臺幣捌萬參仟零柒拾玖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