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魏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1年9月2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1年9月26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
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2年6月11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00000–7│普通股│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