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林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