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2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陳信華
被   告  邱玉詠 即洪 邱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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