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41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未考領駕駛執照(起訴書漏載),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二段四八二巷七十四弄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弄十九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而依當時情形為晴天、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該弄由南向北方向行經該處,因閃避不及,乙○○所騎機車前車頭撞及丙○○所騎機車右側車身,致乙○○受有左側臏骨、外踝骨折、左側小腿五公分撕裂傷之傷害。案經乙○○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丙○○於警詢之供述,及於偵查與審判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一份、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十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及臺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委員會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鑑定意見書一份(詳警卷第七頁至第十頁、第十二頁、第十六頁至第二十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核交字第一五八七號偵查卷第三頁)。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堪認其品性尚佳,並參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過失責任、過失情節、被害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程度,因告訴人乙○○要求賠償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而被告僅願意賠償
八、九萬元,雙方對於賠償金額不合致而迄未能與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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