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雲阿煌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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