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31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建名
相對人
即被告 蔡龍翔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