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調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31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建名

相對人

即被告 蔡龍翔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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