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上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其上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09.14108.04.25109.12.2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346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889號宜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568號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110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日期110.02.09110.11.11111.08.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宜蘭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56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110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24111.04.07111.10.06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347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1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948號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臺灣高院111年度聲字第24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毀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①有期徒刑1年(2罪)②有期徒刑1年1月(2罪)犯罪日期109.07.19~109.07.29109.10.07109.08.04~109.08.05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586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3、184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79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7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0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9號判決日期111.09.12111.09.23111.12.0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7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0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21111.11.16112.01.11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7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6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5號前經定應執行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