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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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陳孟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孟澤於民國112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180,233元正未給付,其中175,937元為本金;4,29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孟澤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34,189元正未給付,其中33,364元為本金;82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孟澤於民國111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31,772元正未給付,其中31,217元為本金;55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孟澤於民國111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21,256元正未給付,其中20,061元為本金;49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孟澤於民國110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9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656,603元正未給付,其中639,631元為本金;16,27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7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937元
陳孟澤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364元
陳孟澤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1217元
陳孟澤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0061元
陳孟澤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639631元
陳孟澤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