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張佳訓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複代理人 郭哲宇 律師
林聖凱 被告 高財福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交易字第12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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