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3、4、5
、20、21樓、32號3、4、5、20、21樓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區○○路○○號1、3、4、5
、20、21樓、32號3、4、5、20、21樓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代理人 林首旗 住台中市○區○○路○○○號4樓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美卿 即 林美卿 即家鑫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家鑫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美卿即林美卿、 葉秋東 及監護人 葉天賞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