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建益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故傷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及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並與告訴人 張偉君 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4343號被告張建益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建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1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8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4年1月3日20時10分許,基於侵入住居及傷害之犯意,未經同意即無故侵入 張育彰 、張偉君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之住宅,並在上址住家內徒手毆打張育彰、張偉君,致張育彰受有額頭輕度腫及壓痛之傷害,張偉君受有頭部外傷併下巴腫脹壓痛、右手第三手指多處擦傷之傷害。嗣經張育彰、張偉君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育彰、張偉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建益於警詢及│訊據被告張建益就上開犯罪事│││偵查中之供述│實坦承不諱。│├──┼─────────┼─────────────┤│2│證人即告訴人張育彰│全部犯罪事實。│││、張偉君於警詢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3│證人 張陳 早於警詢之│全部犯罪事實。│││證述││├──┼─────────┼─────────────┤│4│廣川醫院104年1月3│告訴人2人分別受有上開傷勢│││日診斷證明書2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侵入上址住宅並堅不離去之行為,尚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惟此應屬無故入侵住居之部分行為,應無另外之強制犯意,是強制罪嫌仍屬不足,而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其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檢察官邱舒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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