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3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甲○○
被   告 乙○○  原住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玖萬玖仟
叁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八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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