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 蔡篤乾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環境綠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蔡篤乾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草案」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事錄會議紀錄影本、原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新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主管機關意見函及核准修訂之公函等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召開第8屆第4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此有相對人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事錄可憑。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法人捐助章程變更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
(二)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正後條文,其中,修正後條文第6條修正財產之管理及運用;第7條修正解散後之剩餘財產歸屬;第8條刪除董事長職權之重複規定及專任支薪之規定;第10條修正董監事之選任方式;第11條修正由財團法人選任之董監事之解任以董事會普通決議行之;第12條修正董監事兼職費之支給方式;第13條修正董事會之職權內容;第14條修正監察人之職權內容;第17條修正會計年度開始前工作計畫之訂定及備查程序;第18條修正會計年度終了時工作成果及決算之查核程序;第21條修正董事會主席、董事長之代理人及董事長缺位補選之產生方式。以上均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為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之事項,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又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表示同意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4日農授水字第1116023059號函在卷可參,綜上,當認聲請人此等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內容,除上開准許部分外,其中修正後第2條刪除目的事業區域之限制;第20條修正標點符號;第24條文字修正及增訂未盡事宜規範之依據;第26條增訂辦理財團法人章程修正、登記及施行日等,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章程處分,是聲請人此等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