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有關於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或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關於有期徒刑部分,顯係誤寫,惟因於原裁定主文欄已記載如附表所載之刑之定執行刑,故上開誤寫應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意旨,特以本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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