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487號聲請人 劉世輝 (即 劉金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系爭票據為被繼承人劉金聲所持有,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⑴、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⑵、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尚缺漏繼承人 劉玉清劉雪華劉快生 之戶籍謄本,請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⑶、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人劉世輝、林劉紀美、 陳林碧劉震芬劉玲芬劉學國劉學民 、劉學賢、 劉學鵬劉清芬劉明芬高淑華彭瑞藹高于婷高于惠高滿蒼高明輝高淑真 、連 劉美美劉美惠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省略,請重新提出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該裁定於108年10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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