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4號上訴人 秦賀君 視同上訴人 秦世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