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806號
原   告 富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好媽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所為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富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富潔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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