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丁○○
6號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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