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章字第五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確定。惟被告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六月六日(緩刑期內)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一六號裁定強制戒治一年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撤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一六號刑事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