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2590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廖敏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秋貴 (即 施緯騰 之繼承人)、 廖溯斌 (即施緯騰之繼承人)、 施惠瓊 (即施緯騰之繼承人)、 施惠珍 (即施緯騰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9,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具狀說明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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