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承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承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承鋒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承鋒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皆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楊萬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受刑人郭定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妨害自由│││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另併│有期徒刑4月│││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3.7.01│102.07.03│├──────┼─────────┼─────────┤│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284號│字第67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982號│1421等││實├────┼─────────┼─────────┤│審│判決日期│103.07.24│105.02.03│├─┼────┼─────────┼─────────┤││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982號│1421號等││判├────┼─────────┼─────────┤│決│判決確定│103.08.22│105.02.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571號(已執│字第4049號│││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