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告 黃素蘭

黃素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聞林毅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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