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告 黃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聞 、 林毅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告 黃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聞 、 林毅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