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81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宗翰 (原名: 游松詠 、 游史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㈡部分,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有無錯誤(日期2006/08/25,轉入AMC,利息:42,402,自2006/09/13至2008/04/15,收回款項為58,000,其中收回利息為51,280,又收回代墊款部分,請提出代墊款明細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