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楊張秀梅
視同上訴人 摩根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宏
楊清義
黃 祥
訴訟代理人 楊蕉發
楊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
屏簡字第304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7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被上訴人即原告騰泰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係欲確認上訴人即被告楊張秀梅、摩根家具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公司)間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
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就上訴人即被告之一造,乃屬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故上訴人楊張秀梅所為上訴之效力,自應及於摩根公司
,故摩根公司應視同上訴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3萬0,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