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告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被告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吳佳益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四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