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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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賴秀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叁佰零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賴秀丹於民國94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09,307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