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0年度司催字第38號聲請人 曾崇寧 三重中興橋郵局第70號信箱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本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清松 ││81年10月20日│81年11月18日│60,000元│THNo083627│││1││││││││└─┴───────┴───────┴─────────┴─────────┴────────┴────────┴──┘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