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355號

聲請人 陳奕蓁

相對人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向原告借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借用行駛期間造成大量數筆罰單、ETC通行費及地方停車費龐大費用,經原告要求被告將其自己造成之罰單、ETC通行費及地方停車費繳清,然被告拒不繳清,因上開費用均有繳費期限,原告爰先行繳清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0,000元等語。惟查,被告係設籍於臺南市安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且兩造間又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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