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雲 律師
蔡全淩 律師被告 黃碧艷 訴訟代理人 陳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陸續追加及減縮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