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甲○○園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即被告) 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43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