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繼承表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16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繼承表示事件,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應由被繼承人甲○○之住所地(台中縣○○鄉○○村○○路○○○號)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繼承之表示,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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