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3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英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7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法官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