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1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10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99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04號聲請人 宋慶輝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9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寄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予受理。然該案實已符合憲法訴訟法所定之受理要件,爰提出聲明異議狀,請求憲法法庭再次審酌該案並予受理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係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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