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字第2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 伍陸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770號被告蔡榮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01年保管字第718號)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㈠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
訴字第8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01號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28號判決均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之判決書在卷可參。
㈡被告上開案件為警扣得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166公克)
,經送鑑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56公克),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4月3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查,扣案第二級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6公克)既未經宣告沒收銷燬,且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