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4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1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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