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 倪惠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蕭秀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敏芳